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已经近20年后,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实质阶段。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1 法律将对网购欺诈说“不”
网购,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
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2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
对此,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3 商品“三包”,7天不再是硬约束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4 缺陷商品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用再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
新华社记者 常志鹏 崔清新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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